


【實時】蘇州海關摧毀走私海蟹犯罪集團
4月2日,蘇州海關對外發布,3月21日上午9點,在南京海關緝私局的統一部署指揮下,南京海關隸屬蘇州海關緝私分局重拳出擊,出動海關緝私警察104名,分成23個行動小組,在江蘇、上海、福建、湖南、湖北等地同時開展打擊農產品走私專項查緝行動,一舉摧毀2個走私海蟹犯罪團伙,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,初步查證涉案走私進境的原產于緬甸、孟加拉、印度等國的青蟹、黑蟹等8000余噸,案值達2.85億元,現場凍結贓款3800萬元。

行動中,蘇州海關緝私警察在蘇州、上海、福建晉江等地的涉案公司查扣大批書證、物證。經查,該案的主要涉案企業系餐飲連鎖企業,進口的海蟹均為原產于緬甸、孟加拉、印度等東南亞地區的青蟹或者黑蟹。2012年至今,該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,派出專員至境外駐點控制上游貨源,并采取制作虛假單證,偽報價格等方式,將涉案的青蟹、黑蟹等走私進境,在境內銷售牟利。為逃避海關打擊,該公司還成立了專門用于制作虛假報關單證的關聯公司,并采用地下錢莊的方式向國外付款。目前,該案仍在進一步的偵查過程中。

今年,南京海關針對中央關注、社會關切、群眾關心的突出走私問題,深入開展打擊走私“國門利劍2018”聯合專項行動,嚴厲打擊洋垃圾、象牙等瀕危物種、糧食等農產品走私行為。本次打擊海蟹走私進口行動將進一步規范農產品的進出口貿易秩序。
延伸閱讀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:走私貨物、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情節特別嚴重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。第二款規定: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,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,為掩飾、隱瞞其來源和性質,而提供資金賬戶的,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的,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,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,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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